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回避的;(二)法律援助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三)法律援助机构未按规定期限或者标准支付办案补贴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