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法律援助索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监督,不得擅自拒绝、拖延、中止或者终止法律援助;(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四)及时向受援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