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法律援助索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监督,不得擅自拒绝、拖延、中止或者终止法律援助;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四)及时向受援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