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回避的;

(二)法律援助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

(三)法律援助机构未按规定期限或者标准支付办案补贴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