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未按规定减免费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