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