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禁止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

禁止转让或者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禁止向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屠宰场所和仓储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