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及鸡、鸭等家畜家禽类动物。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头、蹄、骨、皮、原毛等。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