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