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