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屠宰及其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先立案的部门依法查处,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