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第十七条已废止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专用检疫标志出厂。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