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对检疫出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禽所有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