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第十五条已废止进入畜禽屠宰厂的畜禽必须具有生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