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定点屠宰的畜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现场同步检疫。

畜禽定点屠宰的卫生检验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