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定点屠宰的许可及条件第十三条已废止畜禽屠宰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二)根据国家屠宰管理和肉品品质检验等规定,建立质量检验和检测管理制度;(三)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屠宰废弃物和病、死畜禽;(五)对未能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