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定点屠宰的许可及条件第十二条已废止屠宰厂建成后,由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农牧、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确认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屠宰厂应当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