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