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