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