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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