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按照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五)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