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第十八条已修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