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