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租金、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公益事业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