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三)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