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