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无法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销售平均价格向全体业主交纳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等价房款,并存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