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改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