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在第一季度举行。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本届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