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必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由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议程决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