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本届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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