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