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