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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