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