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