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而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养殖生产,或者使水面荒芜(即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满一年的单位,由管辖该水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或者荒芜满二年的,由管辖该水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荒芜费,并可吊销养殖使用证。荒芜费的征收使用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