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本省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渔业资源主要保护品种及其起捕标准:(一)草鱼:1000克以上;(二)鲢鱼、鳙鱼:750克以上;(三)鲤鱼、玛曲鳇鱼(极边扁咽齿鱼、裸鲤等):500克以上;(四)鳊鱼、鲂鱼:500克以上;(五)鳖(甲鱼、团鱼):250克以上(卵不得采集);(六)蟹:75克以上。其他品种及其起捕标准由管辖该水域的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