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而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养殖生产,或者使水面荒芜(即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满一年的单位,由管辖该水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或者荒芜满二年的,由管辖该水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荒芜费,并可吊销养殖使用证。

荒芜费的征收使用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