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文化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