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或者控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或者答复。对在保护居民居住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或者控告污染居民居住环境行为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