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考核机制,通过案卷评查、质量评估和受援人回访等方式,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