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大厅、专线咨询电话、网上受理等工作平台,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为受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