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