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