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