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

(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