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

(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