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书面告知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一)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二)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三)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