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