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