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无新的事实、证据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