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